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全市產業扶持政策資金投入、運作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總體要求
(一)我市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促進自主創新、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促進服務業發展、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等“五大”產業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規定。
(二)產業扶持政策制定應按照“由事后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為主轉變、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轉變、由無償使用為主向有償使用為主轉變、由直補企業為主向創造外部環境為主轉變”的思路,實現“撥款變投資、資金變基金”,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結構。
(三)產業扶持政策資金以當年財政實際安排數為準,實行總量控制。
(四)堅持政策傳承和政策創新相結合、市場主體與政府引導相給合、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的原則,使產業扶持政策更好地適應我市產業發展新階段的新要求。
(五)實行市和縣(市)區、開發區政策聯動。市收縮戰線,突出重點,集中投入;縣(市)區、開發區“跟進補充”,與市扶持政策銜接配套、捆綁投入,發揮全市產業扶持政策整體推進效應。
(六)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要依據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發展狀況,每年對“五大”產業扶持政策分別提出動態調整意見。
(七)有償方式投入收回的資金,作為下年度安排產業扶持政策資金來源之一。
第三條 風險控制
(一)建立風險容忍機制,對采取基金、“借轉補”、財政金融產品等有償方式投入的資金,允許存在一定比例無法收回和償還的情況。
(二)建立風險補償與預警機制,降低風險投資成本,提高抵御風險能力,保證財政有償資金良性運轉。
第四條 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設計政策總體框架,明確扶持方式和政策資金總量,負責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二)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為產業政策制定、執行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根據本規定,提出專項資金的投入重點,擬定具體政策條款和實施細則,并強化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確保資金真正落到實處、發揮最大效益。
(三)市審計局應強化審計監督,確保政策資金安全。
(四)對違規制定和執行政策,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問責。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五條 方式和比例
(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采取基金、“借轉補”、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后獎補等多種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跟進,發揮財政資金放大效應。
(二)四種投入方式占扶持資金總量的比例原則上分別為:基金占比不小于50%、“借轉補”占比控制在20%-30%、事后獎補占比控制在15%-20%,財政金融產品根據實際出臺政策確定適當比例。年度執行中,根據產業發展特點和政策實施情況,“借轉補”、事后獎補、財政金融產品三種投入方式資金投入占比確需調整的,需履行相關報批程序,經批準后作適當調整;當年未能執行完畢的資金,年底劃入基金統一使用。
第六條 基金投入
(一)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提出年度政府投資基金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政府投資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屬國有企業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控制風險”的原則,主要投向我市優勢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科技型初創企業等重點領域。
(三)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所設計的實施細則均應符合《合肥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合肥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 “借轉補”投入
(一)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年度“借轉補”資金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借轉補”投入方式是通過“設定具體目標,縣區擇優申報,市級競爭性分配,預撥專項資金,到期檢查驗收”的財政資金撥付方式,單個項目扶持額度原則上不低于100萬元。
(三)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應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組織對“借轉補”到期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并根據驗收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四)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應依據《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管理辦法》,根據重點扶持產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八條 財政金融產品投入
(一)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提出年度財政金融產品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財政金融產品是將財政資金與信貸、擔保、信托等各類金融產品相結合,實現財政資金放大效應的財政投入方式。
(三)為規范財政金融產品運作和管理,市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要針對所設計的財政金融產品,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九條 事后獎補投入
(一)事后獎補政策僅限于上級政府明文規定要求出臺或有重點考核任務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臺且仍具有執行效力的獎補政策。
(二)市級出臺的事后獎補政策,單個項目獎補額度原則上不低于50萬元。
(三)縣(市)區、開發區應按照統一性、均等性、協調性的要求,制定與市級政策銜接配套的小額事后獎補 政策,并負責資金兌現。
(四)事后獎補政策結合年度產業發展重點設定并進行動態調整,獎補額度與設定績效目標掛鉤。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對投資總量大、產業關聯度高、對全市經濟拉動性強的重大項目,可通過基金等方式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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